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中等师范)复习资料:第四章教师

2017年01月12日 1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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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师

第一节 老师的社会地位、作用与劳动特点

  一、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从事教育活动的主要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领,以及具有生产和生活经验的年长者。在奴隶社会初期,掌管文化的主要是国家官吏和巫师,他们从事专门的文化整理、研究和教学工作,也在政府中担任一定的官职,所以有“政教合一,以吏为师”的说法。在中世纪西方,存在着宫廷教育、教会学校、骑士家庭教育等教育类型,教师兼任官吏、僧侣、绅士者很普遍。在近代,专门培养教师的初等师范、中等师范和高等师范应运而生,教师职业更趋专业化。
  如果我们给我国的“教师”下一个定义,可以引用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一个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作为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主要有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能力、身体状况等,同时,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一方面,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科专业训练,达到相应的学历要求;另一方面,教师还需要进行教育理论、心理科学和教育基本技能的训练,这是教师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前提。同时,教师的在职培训也是教师资格得以延续的基础。
  (2)以奉献和服务精神为核心理念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为学生和社会所公认的复杂知识技能权威和影响力。
  (4)具有充分自治和自律性,有正式的专业组织对行业服务、培训及资格认证进行管理。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培训、教师资格认证等事务,教师专业自治团体目前尚未形成,教育行政干预教师专业事务的程度仍相当高。

  三、教师的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它是由教师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构成的。其中经济地位主要是指教师职业在社会各职业中的经济收入的地位,它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和教师从事该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是体现了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掌握、传承和展现文化中的地位。
  (1)从历史的角度上看,社会对教师的工作都相当尊重。一方面,教师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社会培养所需的人才,也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合理化、合法化做出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教师群体中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员直接服务于经济、政治,并创造着文化,他们中有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科学家,住院病人是社会的中流砥柱。因此,人们一般都尊重教师,并注重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中国古代儒家把教师的地位抬得很高,常常把教师与君相提并论(孟轲)。荀况进一步把师纳入了“天、地、君、亲”的序列。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说过:“我们对于国家的贡献,哪里还有比教导青年和教育青年更好、更伟大的呢?”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开展尊师活动,奖励模范教师。
  (2)从现实的角度上看,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加速普及义务教育、提高素质教育的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问题。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地位问题。★★★
  首先,从社会和政府的角度上,应确保教师的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其次,从学校和教育行政的角度看,应确保教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来,同时加强教师的培训,以充分地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使教师能够获得正常的晋升和学习提高的机会。
  再次,从教师自身的角度看,教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自身的教育能力,以自己的专业素质获得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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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素质

  中小学教师的素质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文化素养与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素养。

   一、文化素养与学科专业知识

  为顺利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中小学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与学科专业知识。
  (1)具有所教学科的全面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教师要对所教学的课程知识和技能有全面而扎实的掌握。
  其次,在全面扎实掌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精益求精。
  再次,教师要在掌握所教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相关领域的知识。
  (2)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
  首先,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是充实和丰富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需要。
  其次,教师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也是满足中小学生好奇心、求知欲和发展学生多方面兴趣和才能的需要。
  再次,教师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也是指导学生课外、校外活动和生活的需要。
  最后,教师具有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也能够提高教师的威信,提高教育的效能。

  二、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

  (1)教师必须具有教育理论知识,并有把它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作为中小学教师,主要应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各科教学法知识
  (2)教师要具有观察儿童和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3)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教学组织能力包括顺利完成教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能力,如研究和掌握教学大纲的能力,科学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的能力与技巧,组织和管理课堂与班级活动的能力,与家长、社会建立联系的方法和技能等等。教师的书面语言,如板书、作业评语、操行评语等,要语言流畅、字迹工整、美观大方。对教师的口语,首先要求准确;其次要求具有教育性;第三,教师语言要具有艺术性,讲话要富于表情,要抑扬顿挫,语速语调要适当,辅之以手势和良好的姿势,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环境,使用不同的话语、语气和语调,以达到语言表达的理想效果。
  (4)教师要具有运用教育机智处理各种突发问题的能力。
  教育机智,就是指一种面对新的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而正确地作出判断,随机应变地采取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措施,以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运用教育机智时,应把握这样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教师应遵循因势利导、发扬优点、克服缺点、达到正面教育效果的指导原则。第二,教师要认识到每个学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优点和长处,蕴藏着等待诱发的积极因素。

  三、职业道德素养

  (1)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甘于在教师岗位上无私奉献。
  (2)热爱学生,是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的集中体现。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教师顺利开展教育工作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教师做好工作的精神动力,又是打开学生心扉的钥匙,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条件,它还有助于培养学生友好待人、趋向合群等良好社会情感和开朗乐观的个性。从内容上看,在较低层次上,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指教师对学生的亲近感,这是一种教师对学生以生活上的关怀体贴为起点而产生的教师对学生的爱的情感。从较高层次上,教师对学生的爱是理解感和尊重感,这是教师对学生年龄的增长、自主和独立意识的增强所产生的不同于成人的需要、愿望和情感的尊重与理解的情感。在更高层次上,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期待感,它是教师期望学生获得较快进步和成长的情感,是教师对学生未来成就的可能性怀着暗含期待的一种深沉的情感体验。
  (3)严于律已,为人师表
  它是由教师劳动所具有的示范性特点所决定的。教师榜样作为一种具体的形象具有强烈的暗示和感染的教育力量,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特殊作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我国教师的传统美德。我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就十分重视“为人师表”,他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国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指出教师应“以身立教”。我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是教师以身立教的杰出典范。
  教师“以身立教”,“为人师表”,首先,表现在履行教师的义务方面,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其次,教师要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再次,教师要协调好人际关系,搞好团结协作。最后,教师应具有文明的言行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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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学校的教育活动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是在一定的师生关系维系下进行的。因此,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

  一、师生关系在教育内容上是授受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处于教育相教学的主导地位,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作为处于主导地位的教师,能否建立正确的学生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水准和质量。
  1.在知识上,教师是知之较多者,学生是知之较少者;在智力上,教师是较发达者;学生是较不发达者;在社会生活经验上,教师是较丰富者,学生是欠丰富者。教师之于学生有明显的优势。教师的任务是发挥这种优势.帮助学生迅速掌握知识、发展智力、丰富社会经验。但这一过程并不是单向传输过程,它需要有学生积极的、富有创造性的参与,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2.学生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处教育成功的条件。我们的教育所要培养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个体,是具有主人翁精神的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消极被动、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的下一代。要培养主动发展的人,就必须充分调动个体的主动性,不能想象,消极被动的教育能够培养出主动积极发展的人来。另一方面,个体身心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由外在因素施加影响的结果,而是教师、家庭、社会等外在因素通过学生内在因素起作用的 结果。没有个体主动积极的参与,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没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积极内化,学生的主动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单纯的灌输,消极的接受,是陈旧落后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
  3.对学生的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教师的责任是帮助学生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不成熟到成熟,最终是要促成学生能够不再依赖于教师,学会学习,学会判断,学会选择,而不是永远牵着他们的手。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学习的标准、道德的标准、价值的取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整个世界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多元化。我们不可能期望在学校里教授的东西能使学生受用终生。我们不仅要认可而且要鼓励学生善于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有所判断、有所选择、有所发挥。

  二、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

  教育工作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工作对象都是有思想、有感情、有独立人格的活动着的个体,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也对教育工作者提出了不同的素质要求。
  1.学生虽然知之较少,尚未成熟,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等级制度,推演到师生关系上就是师为生纲。在封建的师生关系看来,教师之于学生,有无可辩驳的真理和权威性,学生服从教师是天经地义的,所谓“师严乃道尊”之谓也。这种不平等的师生观,其影响今天仍在。不彻底消除这种影响,不充分认识到学生独立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师生关系。
  2.传统的“师道尊严”的师生关系,在管理上则表现为“以教师为中心”的专制型的师生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等级主义的,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被动性和消极态度,造成师生关系紧张。作为对这种专制型师生关系的反抗,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以强调“儿童为中心”的师生关系模式,在哲学上它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儿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对改变传统的师生对立状态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在管理上却出现了一种放任主义的偏向。这对于学生活动的积极性和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样是不利的。所以,严格要求的民主的师生关系,是一种朋友式的友好帮助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不仅师生关系和谐,而且学习效率高。
  现代的师生关系倡导的是一种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看到学生是处在半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需要对他们正确的指导、严格的要求的民主型的师生关系。

  三、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有些西方学者把教育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把教师职业看做是一种出卖知识的职业,把师生关系看做是一种买卖关系。这种对教育活动和师生关系的商品化、市场化的庸俗理解是极为有害的,因而也是错误的。从教学的角度看,师生关系是一种教与学的关系,是教师角色与学生角色的互动关系。可是学校也是社会,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师生关系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人和人的关系,是师生间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人格碰撞的社会互动关系。儿童、青少年将成长为怎样一个人,与家长、与教师以及其他教育成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名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仅是知识上的、智力上的影响,更是思想上的、人格上的影响。学校的教师对孩子的发展有着特别的意义。教育工作者作为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对成长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有着巨大的又是潜移默化的影响。但这种精神上的、道德上的影响并不是靠说教就能产生的。精神需要精神的感染,道德需要道德的濡化。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真正威信在于他的人格力量,它会对学生产生终身影响。同样,学生不仅对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水平做出反应,对教师的道德水平、精神风貌更会作出反应,用各种形式表现他们的评价和态度。这对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来说确实是其他任何职业都无法比拟的精神挑战。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这样描述教师的价值:教师“是克服人类无知和恶习的大机构中的一个活跃而积极的成员,是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人物跟新一代人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的神圣遗训的保存者……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的环节。”教师是智慧的使者,是文明的桥梁,是心灵的火炬,是人格力量的重要来源。为能从事这样一种职业,应当感到终生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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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

  一、教师的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教师资格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取得教师资格。外国公民符合规定的条件,他们在中国任教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教师法》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科学地选择、运用教育教学方法的能力,课堂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提高教学水平的能力等。此外,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和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

  二、教师的任用制度

  (一)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中等专业学校高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设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程度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作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第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第二是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职务结构,第三是聘任。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中学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由地市一级教育局聘任,二、三级教师职务,由县级教育局聘任;小学高级教师由地市级教育局聘任,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由县级教育局聘任。由聘任机构颁发聘书。
  实行教师聘任制,既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师终身作用制,有利于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人才选拔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性。推进我国教师任用制度改革,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拓宽教师来源,利用人才市场,面向社会社会公平选聘教师。第二,加大职改力度,实行评聘分离。第三,加强履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三、教师的培训

  培训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该规定就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内容、类别、管理、考核与奖惩、条件保障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四、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国的《教师法》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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