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草案)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2021年11月30日 10:04:22
来源: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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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已经发布,现已面向社会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21年12月20日,有需要意见反馈的人员记得按在规定的要求反馈意见。

  新修订的教师法草案中,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说明教师工资保障再次升级,我们来具体看看:

  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工资收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补贴、医疗待遇、退休待遇、民办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各种福利待遇保障

  津贴补贴: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退休待遇: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履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为教师履职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源;

  (二)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三)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四)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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