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考试《财务管理》教材调整内容

2016年08月29日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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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财务管理)
页码 行数 调整内容
12 7行 原:财务分析的方法通常有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和综合分析等
改为:财务分析的方法通常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
修改理由:教材317-320页介绍财务分析的方法时,提到的是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
26 倒数8行 原:现值和终值对应的时点之间可以划分为n期(n≥1),相当于计息期。
改为:现值和终值对应的时点之间可以划分为n期(n≥1)。
修改理由:(1)教材的27页第4-5行写到说“计息期,是指相邻两次计息的间隔”。这与此处的“n相当于计息期”的说法是矛盾的。(2)教材26页倒数第6行写到“n为计算利息的期数”
27 10行 原 :n为计息期。改为:n为计算利息的期数。
27 17-18行 原 :n为计息期。改为:n为计算利息的期数。
43 5行 原:资产的风险尽管可以用历史数据去估算,但由于不同资产的风险受其资产特性的影响较大
改为:资产的风险尽管可以用历史数据去估算,但由于资产的风险受其资产特性的影响较大。
修改理由:原文不通顺
48 3、4行 原:
表明这类资产与市场平均收益的变化方向相反,当市场平均收益增加时,这类资产的收益却在减少。
改为:表明这类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变化方向相反,当市场平均收益率增加时,这类资产的收益率却在减少。
修改理由:(1)48页第1行写到“也就是说,它们收益率的变化方向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变化方向……”(2)原文不太通顺,并且意思表达有偏差。“收益”和“收益率”的含义不同。
51 28行 原: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5%+5.05%=10.05%
改为:证券组合的必要收益率=5%+5.05%=10.05%修改理由:(1)“预期收益率”和“必要收益率”含义不同,前者指的是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率,而后者指的是要求获得的最低收益率;(2)教材50页倒数第9行写的是:……必要收益率=
52 1行 原 :(1)甲的预测收益率=0.5×15%+0.3×10%+0.2×5%=11.5%
改为:(1)甲的预期收益率=0.5×15%+0.3×10%+0.2×5%=11.5%修改理由:乙和丙写的都是“预期收益率”
58 1、3行 原:二是递减曲线成本,如有价格折扣或优惠条件下的水、电消费成本、“费用封顶”的通信服务费等,其曲线达到高峰后就会下降或持平。
修改为:二是递减曲线成本,如有价格折扣或优惠条件下的水、电消费成本、“费用封顶”的通信服务费等,用量越大则总成本越高,但增长越来越慢,变化率是递减的。
另外,图2-6(b)需要重新画(仅弧线走向改变,如下图所示;其他线条、文字等均不变
修改理由:教材原文存在问题,按照原文的表述,递减曲线成本的总成本甚至可能出现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下降这样的不现实情况。其实,递减仅仅指的是变化率递减,但是总成本一定是不断增加的。
61 倒数4、6行 删除:也就是说,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中的资料都可以用货币金额反映在财务预算内,这样一来,财务预算就成为了各项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的整体计划,
修改理由:业务预算中的生产预算不可以用货币金额反映在财务预算内(参见教材72页的表3-6,或72页倒数第1-2行“在生产预算中,只涉及实物量指标,不涉及价值量指标”)
73 倒数13行 原:根据下季度生产量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改为:根据下季度生产需用量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修改理由:(1)生产需用量指的是材料的需用量,而生产量指的是产品数量。(2)教材74页表3-7中,预计期末存量=下期生产需用量×20%,例如:310=1550×20%
85 倒数9、11行 原:资金,是设立企业的第一道门槛,按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一个企业或公司在设立时法律上都要求有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
改为:资金,是设立企业的第一道门槛。根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一个企业或公司在设立时都要求有符合企业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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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2行

2行
原:按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
改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除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外,所有公司制法人,均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97 17行 原: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公募发行采取间接发行方式。
改为:按照我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公募发行采取间接发行方式。
104 倒数6、7行 原:(4)合资经营期限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
改为:(4)合资经营期限,遵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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